问:某有限责任公司,几年前由于一客户倒闭致使销售货款无法收回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税前扣除处理,但近期该客户主动把货款返还,该笔货款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7号)规定,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,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,其收回部分应当作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。因此,该公司收回的欠款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